光电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顾娜发布时间:2022-05-13浏览次数:7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三)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的定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五)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九)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十)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安排、人员调整、招聘及其任(聘)免建议;

  (二)人才引进建议方案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建议;

  (三)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级、区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二)学院承担的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二)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2.5万元以上的(含2.5万元);

  (三)无指定用途捐赠款使用5千元以上的(含5千元);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议题应当经院长、书记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教授代表、院党委委员、党代会代表、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党务、行政、学术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决策。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学院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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